区域协同立法存在同宪法序言相契合但与总纲和国家机构有关规定相冲突、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生内在紧张、同现行立法体制形式上相抵牾的合宪合法性困境,但从区域协同立法的本质、形式与内容出发,可以发现其合宪合法性的证成理路。长三角区域协同立法应按此逻辑展开:遵循"共同协商、分别立法"原则,构建起以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和协同立法工作协议为导向、以立法主体多元化为基础、以立法事项重点攻关和均衡化为核心、以立法信息共享和利益补偿为保障、以法规规章清理和立法后评估为补充的"协商互补型"立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