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八条规定,回购价格大于和小于原售价的两种情形在会计处理上具有较大差异。区别在于: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时,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视为融资交易处理:而当回购价格低于原售价时,应按照租赁准则进行会计处理,视为租赁交易。而税法对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情况作了规定,对回购价格低于原售价的情况却并没有详细阐明,特别是对于规定中的"有证据表明"的证据是什么,并没有相关规定进行明确。本文围绕售后回购交易在会计和税法上的争议,以案例形式对回购价格大于和低于原售价的财税处理展开讨论,并认为对于售后回购的回购价格低于原售价的,在税务处理时应先作收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