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侵权在民事侵权行为中具有一定特殊性,与常见民事侵权问题存在一定差异。为此,基于环境侵权的惩罚与救济而言,所应用的惩罚性赔偿也应体现出特殊性。在《民法典》中针对环境侵权损害引入惩罚性赔偿条款,但相关规定容易出现适用范围的分歧,为此,在生态环境损害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在解释论下不同层面进行论证,并提出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条款适用范围。本文中首先对环境侵权的特殊性进行了分析,并讨论了当前环境侵权赔偿制度的缺陷,最后提出了基于解释论的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限制。

  • 单位
    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