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教义学不仅具有解释刑法的功能,而且具有批判刑法立法的功能。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立法现象不断增生,学界存在肯定与否定两种观点。帮助行为正犯化存在的理论前提是区分制参与体系,因为单一制参与体系中,不存在正犯共犯之分,也就无所谓帮助(共犯)行为的正犯化。应当构建合理的共犯教义学体系,并以此评价和批判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立法现象。德日单层区分制参与体系有着内在的逻辑纠结,我国共犯教义学可以吸纳其正犯概念,但应建立双层的区分制参与体系,即以正犯共犯解决参与人的定性问题,以主犯从犯解决参与人的量刑问题。在这种双层区分制参与体系看来,帮助行为应当回归到共犯教义学的框架中得到评价和惩罚,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立法并无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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