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建设工程没有竣工验收,而发包人擅自使用的,通常会以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没有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合格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消防工程的验收与其他工程项目的验收有着本质的区别,消防工程的验收系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并非发包进方行验收。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有些法院在审理消防工程的案件中,通常会按照实际使用来确定验收,而整体工程使用意味着,消防工程也会必然投入使用,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将消防工程列入强制验收的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