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权利放弃、价值权衡以及权利放弃兼顾无出庭必要是刑事缺席审判的三种理论依据。通过分解《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法国刑事诉讼法》、《德国刑事诉讼法》和《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体系以及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欧洲人权法院和欧盟法确立的刑事缺席审判规则发现,除了《德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以权利放弃理论为依据的缺席审判制度,《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日本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以价值权衡理论为依据的缺席审判制度之外,上述三种理论依据在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和规则中均有明确的体现。被告人因扰乱法庭秩序而被逐出法庭后的缺席审判虽然应当属于以价值权衡理论为依据,但是实际上其理论依据被拟制为了权利放弃理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三种类型的缺席审判中,只有前两种类型属于真正意义上的缺席审判:前者的理论依据是权利放弃理论和价值权衡理论,后者以权利放弃理论为依据。对刑事缺席审判理论依据的研究,对于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我国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具有启示意义。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