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我国三大诉讼法立法体系及地方行政程序规定,笔者认为送达制度在行政行为体系中不可或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须公告,但该条例规定的征收公告制度与送达制度存在重大区别,无法完全起到送达的作用,常常使行政相对人行使程序权利受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活动中是否存在送达制度,房屋征收公告制度与送达制度能否等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活动中应建立怎样的送达制度都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