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合规在域外的表现模式主要包括犯罪排除模式、强制合规模式、量刑激励模式、暂缓起诉模式和个人责任联结模式。不同刑事合规模式表现出混合趋势,我国刑事合规制度亦不必拘泥于某一模式。鉴于当前我国民营企业的犯罪问题较为严重、民营企业与民营企业家难以分案处理以及民营企业刑事合规标椎不统一,民营企业的刑事合规陷入困境。以上述问题为出发点,建构本土化的刑事合规制度,借鉴域外刑事合规模式的相关经验,既要通过立法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赋予刑事合规的义务,又要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激励民营企业开展刑事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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