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难题。依据2019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2020年初达成的《中美经济贸易协议》,在原告和权利人证明部分相关事实后,法律就推定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同时被告具有不当行为。这一制度安排减轻了原告的举证负担,但也不合理地加重了弱势被告的负担,会产生过高的社会成本。决策者应当接受民事诉讼领域主流理论的指引,坚持让商业秘密权利人承担证明责任,重申合理的证明标准,为权利人履行举证义务提供更具体的指引。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符合中国长远产业利益的合理的商业秘密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