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决定权利的行使方式与效力。将优先购买权定性为形成权,一经行使即可在转让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形成有效合同,易实现维护公司人合性的目的。赋予转让股东反悔权,不影响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定性。承认股权转让合同有效,赋予股东优先购买权物权性效力,可以保护其他股东与公司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