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欧盟法院判出全球第一例"被遗忘权"案之后,国内首例被遗忘权案的判决也新鲜出炉,但二者对于被遗忘权的态度却迥然有别。其背后的原因既有案件本身的事实因素,也有社会历史因素。然而,即使在欧洲内部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被遗忘权的行使边界也不是十分清晰的。而中国又处在亟需鼓励互联网创新和保护新闻舆论监督等社会发展的关键阶段,不顾实际而完全地移植被遗忘权并不是最优选择。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被遗忘权所涉及的利益如果被侵害,其侵害结果的类型完全可以被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人格权的保护类型所吸纳。在具体的救济措施上,也完全可以通过删除、屏蔽等手段达到与欧盟被遗忘权(删除权)相同的效果,并且还可以就相关的物质损失或精神损害提出赔偿请求,从而得到更为圆满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