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随着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电子数据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定证据形式。与此同时,大量的电子数据证据进入诉讼程序中,其中电子数据的搜查、扣押程序对于其收集和提取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是电子数据进入诉讼程序的基础一步。其具有限载体与海量数据的不匹配性、可视化程度低、财产和私密的兼容性、数据交互性强等特性。从取证主体、取证对象和取证方式三个要素分析了我国电子证据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对于我国电子数据的搜查、扣押程序,提出以下建议:细化文书批准手续,严格限制搜查范围、次数、对象;扩大录像见证范围,完善见证人制度;原始数据封存,数据良好保存,数据镜像开示;引入技术人员参与,规范技术人员搜查、扣押活动程序;协调个人信息保护和电子数据搜查、扣押的关系,完善涉密信息处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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