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经修订后规定了电子送达这种新兴送达方式,但是电子送达还面临着送达主体、送达客体和送达方式的多重困境。所以,本文认为有必要对电子送达制度的正当性基础进行证成,通过对两大法系典型国家电子送达制度的考察,试图从送达规则、技术手段和惩罚机制三个方面完善我国的电子送达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