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物权归属于谁并非一个无关紧要的问题。物权法规定的权利主体应当是面目清晰、可以计数的,并且不同权利人的权利应有明显界分。因此,彻底放弃在农村实行的"个人-家庭"双重主体标准,对实际支撑《宪法》所说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村或乡(镇)的"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村民小组、村内各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甚至乡(镇)政府做出正面规定,将"所有制"概念还原为"财产",实乃让物权立法回归为一部集中关注财产权利的,更单纯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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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清华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