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就业与加班时间之间可能的替代关系,利用《中国民营企业竞争力》微观调查数据,考察了《劳动合同法》对企业雇佣的影响。基于各地历史劳动争议案件结案率分组进行的双差分分析表明,《劳动合同法》具有正向加班时间效应和负向就业效应,这一结论在根据结案率及劳动合同签订率变化情况对分组进行调整的稳健性检验中依然成立。《劳动合同法》的就业效应之所以相对较弱,可能是因为我国的企业未像发达国家的企业那样采取了资本深化、提高生产率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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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