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人权理论倾向于认为,人权要旨在于防御公权力,人权的法律问题系公法问题。然而,人权观念和实践的发展并不困囿于此。检索我国民事司法裁判文书发现,“人权”跃然呈现其中。在3,412份民事裁判文书中,“人权”遍及物权、合同、劳动、侵权、婚姻财产等各类案由纠纷,既寓于当事人的主张,也寓于法官的说理,人权已然成为理解和评价社会行为的话语和尺度。民事司法裁判文书中人权语词的使用,至少反映了三种人权观念,即生存权发展权是首要基本人权,人权司法保障是一种底线保障,以及人权保障旨在实现权利平等。法官不时请人权“出场”,亦表明人权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具有实践性功能,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以人权的价值理念进行价值宣示和补强论证,利用宪法的人权条款予以合宪性解释,以及通过人权原理进行模糊规则解释和权利排序。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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