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破产劣后债权制度

作者:赵俊卿
来源:吉林工商学院学报, 2020, 36(04): 80-84.
DOI:10.19520/j.cnki.issn1674-3288.2020.04.013

摘要

司法判例中已经出现将某类特定债权定性为劣后债权清偿的情况,但我国破产法尚无劣后债权的规定,导致司法裁判并无统一标准。劣后债权作为劣后于普通破产债权的特定、独立的债权,应当包括因客观原因逾期申报的无担保债权、破产程序开始后产生的利息、债权人因参加破产程序而支出的费用、惩罚性债权、不当关联债权以及约定的劣后债权,并按法定清偿顺位清偿。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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