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生态作为生态系统的一个类型,在我国具有重要的意义,不仅关系良好的生态环境的建设,也涉及民族地区的稳定和发展。但对如此重要的法律上的利益,现行刑法却采用了通过确立从属地位的方式进行间接保护的立场。这种草原生态法益被刑法忽视的现状,与必须对草原生态进行严格保护的现实要求形成了矛盾。目前的刑法制度,正是在这种矛盾性关系中为草原生态提供保障,因而产生了立法与司法中的诸多问题。所以,应当通过合理的刑法制度构建路径,有效保护草原生态法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