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矿业权人因使用(开采)矿产资源向其所有者的付费。它是唯一代表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有偿使用的权益,但从1994 年开征到 2012 年,矿产资源补偿费被严重弱化。开始规定的收费标准,平均只占矿产品销售收入的1.18%,18年未变。当时测算的合理费率是10%左右,而 2009 年实际收取的费率只占矿产品销售收入的0.63%。这不仅造成了国有资源性资产的流失,而且还助长了社会分配不公。流失的权益都被处于垄断地位的国有企业、私人或外资矿老板和以权谋私的贪官侵占了,加大了贫富差距,败坏了社会风气。更为严重的是它还助长了在资源消耗上继续吃"大锅饭",对节约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十分不利。为此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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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国土资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