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共同犯罪以什么为"共同",在刑法学界早就有争议。我国刑法采取不区分正犯与共犯的单一正犯体系,所以应当将此问题纳入该体系的犯罪参与共同性的范畴来思考,而不能用立足于区分制体系的行为共同说或部分犯罪共同说来作解释。我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不同于德、日刑法中的"共同正犯""共犯","共同犯罪的共同性"与"共同正犯的共同性"或"共犯的共同性"也不相同。由于单一正犯体系对数人共同参与的犯罪采取与单个人犯罪基本相同的定罪规则,在定罪阶段不涉及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只是到了量刑(处罚)阶段才关注该问题,故不需要通过扩大解释共同犯罪的共同性来解决像德、日那样的对参与者难以定罪和处罚不均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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