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间习惯的司法适用是政治性很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很强的政治工作。基于青海省的实践表明,民间习惯的司法适用在司法事实认定、司法调解以及司法判决等工作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同时在“制度层面”和“人的因素”上面临一定的问题。在“制度层面”上,民间习惯的司法适用缺乏健全的配套措施和共同的文化心理基础;在“人的因素”上,基层司法人员缺乏主动适用民间习惯的意识与能力。为更好完善民间习惯的司法适用条件,应从“制度层面”强化以司法解释、指导意见和指导性案例为主要内容的制度供给,同时从地方层面积极拓宽司法制度的建设路径;而在“人的因素”上要切实提高司法人员适用民间习惯的意识与能力,包括强化司法为民理念和重视民族地区基层司法专门队伍建设。对于多民族地区特殊的司法环境而言,还应当赋予民间习惯的司法适用以彰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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