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计量法》的决定,对《招标投标法》做出修改,其中包括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设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规定,并将第五十条第一款中的"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修改为"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