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不断加快,现代公司制度下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状况越加明显,在此时代背景之下,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随之产生。但是我国《劳动法》中对于劳动者实施的是倾斜保护政策,其此种立法的本意是基于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期待通过倾斜保护的立法而使得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能够获得与公司平等谈判的筹码。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高级管理者的产生使其面临极度尴尬的境地,在现实中,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经常处于相对强势的地位,此种立法模式甚至一定程度上变相的加强其优势地位,使得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更加不平等,难免会给人矫枉过正之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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