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过去十余年来,国际商事纠纷司法裁判机构方兴未艾,成为国际商业与司法竞争的重要表现形式和工具。在现有此类机构中,新加坡国际商事法院的发展尤为引人注目,其相关制度对我国具有较大借鉴意义。我国国际商事法庭若对标国际通行做法,可能会在管辖权、法官构成、工作语言、适用法律、审理程序、出庭律师、判决执行等方面与现有法律制度产生冲突。对此,可以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方式予以解决。我国国际商事法庭在立足于"一带一路"倡议的同时,还应以开放的姿态和灵活的安排来处理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申请,充分发挥自身综合诉讼与仲裁特点的独特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