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有关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理论总是在民事审判检察监督理论影响下展开,根源在于民事检察监督没有形成审判与执行区别化的研究思维。执行检察监督的监督功能在协助执行、主体范围、现场监督和对法院人员贪贿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标准方面显示出与审判检察监督明显的差异特征。审判中,抗诉其实无法实现对当事人的救济,只能达致监督功能;而执行检察监督却在监督的基础上兼具救济当事人之双重功效。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执行监督不是基于审判中的处分权,而是基于执行中权利受损害而寻求救济的申请异议权;在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程序上,执行实际状况决定其不需遵从审判中的监督顺位。同时,作为执行检察监督的功能实现手段,检察建议与检察监督效果之间尚存在张力需要合理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