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证据的转换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执法中取得的证据,只有符合行政程序的一般规定、食品安全执法的特别程序规定以及行政诉讼法对证据能力的要求,才具备实现"两法衔接"证据转换的基本前提。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既要在可能的条件下保证各种形式的证据符合刑事诉讼的合法性要求,又要尽可能广泛收集和移送包括鉴定意见、现场笔录、证人证言等各种类型的证据。在刑事司法资源稀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可能介入每件行政执法案件的前提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着手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公务协作机制和"两法衔接"的信息平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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