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不当放置易被误食的危险物质导致人伤亡的案件,由于其行为客观上有危害性,危害对象属于不特定且多数人,发生场所具有开放性,所以应认定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行为人主观上有预见能力和预见义务,排除意外事件,故成立过失犯罪。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采取了与放火、决水、爆炸危险性质相当的危险方法,主观上是过失,因此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类案件侵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由于不当放置危险物质的行为不符合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中的“投放”要件,故不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