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数据时代下,“互联网+”司法公开模式的广泛应用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提出更高要求。被遗忘权作为一种新兴权利,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大数据时代中对信息保护的现实需要。被遗忘权不能随意行使,根据其产生和发展,参见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公开网络化模式,有必要明确信息发布主体,规范信息发布渠道;建立相关救济机制,完善信息退出系统,提高被遗忘权的合理适用来解决司法公开网络化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