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交叉学科的法律语言学是以"法律语言"(包括动态过程中的法律言语行为和法律话语)为主要研究对象建立起来的学科。其基本理论来自对"语言与法律"交叉关系的本质认识,而对"语言与法律"交叉关系的本质认识必须上升到哲学认识论。语言符号在当代哲学认识论的"主体—客体—主体"框架中具有本体地位。这种认识论(有学者称为"广义认识论")可称为语言论认识论。法律语言学的理论基础就是语言论认识论,其基本理论是法律语言本体论和法律语言建构论。法律语言学的研究方法比较成熟的主要有语义分析法、批评性话语分析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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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