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规制滥用诉讼权利的评价、制裁以及救济机制关联紧密、互为表里,唯有在同一系统中展开论证才能确保制度结构平衡,诉诸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可作为整体解构连接点。在诉权处分、(诉讼标的和诉的声明)主张、立证和程序推进不同诉讼面向中,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诉法律关系配置存在差异,而不同诉讼角色滥用诉讼权利正是利用诉讼手段破坏这种差异格局。诉讼主体滥用诉权处分、主张以及立证层面诉讼权利的,救济机制功能发挥应当超越制裁机制,但该救济机制应当平衡本诉当事人、案外第三人实体及程序利益;诉讼主体滥用程序推进方面诉讼权利,制裁机制应当发挥重要功能,但制裁机制应当进一步分类并系统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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