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我国实践中广泛运用的一种行政自制手段。它通过设置规则来控制执法者的裁量权,同时也保留了执法者根据个案实际情况追求实质正义的空间。执法者可以灵活适用裁量基准,还可以在特殊情况下脱离裁量基准。这一适用规则可能导致裁量基准机械适用和虚置化的问题。环境法基本原则可以因应生态环境治理的特殊性,弥补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的缺陷,通过建立执法标准,将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和损害担责的要求融入适用规则中,以促进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的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