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学自治权不仅涉及与外部国家公权力的关系,也涉及与内部学生权利的关系。从外部视角而言,台湾地区大学自治权获得了宪法性保障地位,不仅可以对抗行政权的不法干涉,也可以对抗立法权的不当规范;从内部视角来看,校园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被彻底破除,大学生获得了全面的诉讼权。在此背景下,如何在尊重大学自治权与有效救济学生权利之间寻求恰当的途径成为司法实践的关键。台湾地区司法机关在经历一系列的实务尝试后,放弃了合法性审查模式,确立正当性审查模式。这种司法经验值得大陆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