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双重股权结构的出现契合股东异质化投资需求的发展趋势,但双重股权结构在我国实践中的适用尚属于具体程序设计需要细化的探索阶段,差异化的股权安排仅在科创板进行了创新尝试。双重股权结构适用的制度安排在具体程序的设置上存在不足,且配套监督机制和救济措施的缺失也给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带来了挑战。由此,在健全法律规范体系的基础上,完善相应的监管机制和信息披露制度,同时配套建立退出和救济机制,对于创新性公司的长期发展和股东利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