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我国政府采购法治建设的发展过程首先起源于对外开放的必要,其标志是2007年底向世界贸易组织提交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的申请书以及此后与协定各成员方展开的诸边谈判。随之伴行的是我国国内相关立法工作的迅速开展,特别是2015年《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正式颁布,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必须的框架已经初步完成。然而,上述之"必要"与"必须"均未达到令人期待的必然结果,即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体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