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3年,我国《公司法》修改了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在出资方式上修改为认缴资本制,删除了股东或发起人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实缴出资的规定。这一改革使公司的设立变得容易,有助于推动大众创业。但章程中自由约定出资期限后,许多问题就会接踵而至。例如,当公司无法对外清偿到期债务,股东的出资期限又未到期时,债权人能否要求债务人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从而使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从价值分析的角度来看,这是由公司股东出资自治引发的,股东对出资期限期待利益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冲突,然而如何解决这一冲突成为实务中的一大难题。

  • 单位
    河北经贸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