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个人信息处理中的个人同意源于“尊严-自由-自治”基本权利观,以个人控制优先为核心。但随着数字社会以平台经济为主导的“私权力”崛起,个人信息处理法律关系变成公权力、私权力与私权利的复杂博弈。个人同意因缺少“知情+自愿”之任一要素而欠缺有效性,无法在主体间建立互信。因应之策是:一方面,弱化个人同意的功能。个人同意不同于侵权领域的“受害人同意”,不产生绝对免责效力;不同于合同领域的“意思表示”,不必然产生承诺授权效力。个人同意是程序性权利,效果是加入个人信息处理法律关系。不同法律关系中同意具有不同法律效力,是个案裁判中利益衡量的重要变量。另一方面,补充处理者的信义义务,以建立长期、可持续、互利互信的个人信息利用关系。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