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我国《民法典》确立了"好意同乘受损害时,减轻供乘人赔偿责任"的一般原则,但好意同乘原则有例外规定——如果供乘人有重大过失,那么就不能减轻其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那么,何种情形下,供乘人的赔偿责任不能减轻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外公布一起案件的判决结果,成为一个实例:好意同乘发生事故,供乘人有重大过失的,不得减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