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尽管使用兴奋剂以获得比赛竞争优势的行为,属于诈骗行为的范畴,《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却一直受到法学界的质疑,因为其对运动员的处罚主要表现为剥夺运动员一定期限的比赛资格,属于刑事处罚中职业禁止的范畴,但其适用的却是仲裁程序;所以,在当前法律框架下,如何在程序上保护运动员的权利,就成了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从规范分析法和社会关系分析法的角度看,当前惩罚性的兴奋剂处罚对运动员存在着错误追究和不公正仲裁等程序风险,且缺乏相应的司法救济途径。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使兴奋剂处罚获得正当性:1)需要在相应的条文中增设运动员的权利,以制约反兴奋剂机构的权力; 2)需要建立反兴奋剂基金,确保运动员能获得相应的法律服务; 3)要建立运动员工会,以平衡运动员与反兴奋剂组织之间的关系; 4)将惩罚性的处罚与运动员的可责性联系在一起,使兴奋剂处罚迎合比例原则的要求。兴奋剂处罚只有获得正当性,其才能融入到当前的法律体系之中,进而才有可能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形成打击使用兴奋剂行为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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