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设立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并且从玩忽职守罪中细化出“环境监管失职罪”。针对所涉法益、客观要素、主观罪过认定、身份属性划分等方面存在的理论争议与立法局限,环境监管失职罪应明确其所保护的法益为“国家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正常管理活动”,其所适用的客观要素从行为方式、危害结果、因果关系三方面选择定标准,主观罪过认定为过失犯罪,身份属性是身份与公务兼具,并且当满足一定条件后适用在信赖原则下的刑事责任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