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三权分置”制度是在农村人地分离背景下进一步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推动土地流转,实现规模经营和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制度创新。我国部分地区在正式的“三权分置”制度出台之前就已展开“三权分置”的探索,对这部分地区“三权分置”实践状况进行研究,有助于推动“三权分置”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良性运转。本文发现,“三权分置”出现了实践异化,体现为以所有权主体绝对责任化、承包权主体绝对权利化和经营权主体权利弱化为表现形式的“三权”主体权利的失衡,隐含着巨大的社会风险和政治稳定风险。“三权分置”的理想效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土地流转性质的政治化是形成“三权”主体权利失衡秩序的主要原因。要破解“三权”主体权利失衡困境,应将土地流转性质去政治化,使土地流转关系还原为土地承包权主体与土地经营权主体之间以市场原则为基础的相对独立和平等的合作与谈判关系,构建土地流转的市场化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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