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宪法和法律对我国两种直接选举都规定了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统一的原则。一直以来,县乡人大代表选举严格坚持这一原则,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都没有规定高于选民资格的候选人资格条件;但近年来,村(居)委会选举却对这一原则予以变通,政策法律法规实际规定了或倾向于规定候选人高于参加选举的村(居)民资格条件。为排除和避免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和正在受刑事处罚的人成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成员候选人乃至成员,应当修改刑法和选举法,明确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当然适用于一切刑事处罚执行期间;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人,不得被提名为人大代表候选人。从而使得在候选人资格条件问题上两种直接选举能够达至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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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中师范大学; 国际关系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