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2016年10月20日,某餐饮单位所在小区相关业主将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告上了法庭。理由是,该餐饮单位油烟扰民,市场监管局未对其“配套规划专用烟道”进行审查,“违规”核发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2018年5月3日,区检察院向区市场监管局发出《检察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修订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