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元代国家行政建制止于州县,然州县政府却时常面临着无法取得与其事权及支出责任相匹配之财权的财政困局。元代州县政府在这一财政困境之下,为节约行政运行成本不得不下放部分事权,社会力量则顺势协理地方事务,成为州县政府治理基层社会的合作者与依托群体。元代州县财政困境造成基层治理中政府的介入能力降低,乃至引发国家基层行政缺失问题。而元代社会力量则通过参与地方公共事务建设、积极上陈弊政以及主持仲裁民间纠纷等途径,协助州县政府维持基层社会正常运转,并借机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此局面的形成既反映了州县政府治理基层社会的内在要求,亦体现了元代行政体制对财政需求的一种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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