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实现诉源治理是检察机关办理每一起行政案件力求实现的理想状态。任何单一的办案指标都不是评价行政检察工作质效的理想工具,因此有必要引入政策工具对行政检察工作质效作出评价。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中,检察机关应积极变革办案方式,通过调查核实、公开听证、释法说理等方式,有针对性开展工作,消除当事人之间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的分歧。对于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应当依法对案件作出客观准确的判断,确保行政争议得以依法有效化解。对于行政非诉执行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执行和解,检察机关应当予以监督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