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卫星导航技术迅速发展的同时,立法严重滞后的问题已经呈现出来。若干关于北斗卫星导航法治建设的问题中,卫星导航法律研究的应然和实然状况存在脱节现象。我国卫星导航法应然性是综合了民事、行政规范和技术规范的系统性法律体系;而实然状况却是对卫星导航法律体系的法理基础缺乏深度研究,对其法律属性局限于部门法的认识而缺乏对卫星导航法律的特殊产业法属性认识的升华。应在卫星导航法律的事实基础、规范基础和科学基础之上,对卫星导航法律体系的部门法抑或产业法属性展开分析,遵循卫星导航产业法定位的科学性及军民融合的国家战略,探讨如何完善我国卫星导航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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