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社区矫正的逐步实施与完善,一些理论上尚未厘清的模糊问题日渐显现。如长期以来理论界关于缓刑性质的认识,将缓刑"有条件不执行"界定为刑罚未执行等,造成解释的困难和理论的混乱,破坏了刑罚理论体系的统一。从理论和实践角度分析,缓刑均具有明显的刑罚执行的特征。缓刑"有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并不意味缓刑不具有刑罚惩罚性。社区矫正体现了刑罚个别化和教育刑思想,本身具有惩罚性与恢复性特征,因此,矫正过程中的公益劳动、法制教育、心理辅导等均是处罚和教育方式的复合。缓刑人员在缓刑考验期内接受必要的惩罚,才能感受法律的威严,从而对其犯罪行为有所补偿,恢复犯罪人与被害人及社会之间的正常秩序。缓刑作为非监禁刑罚的执行措施应从理论上加以明确。

  • 单位
    河北省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