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贫困"并非仅指一个人的经济状况,还意味着特定个人缺乏追求实现积极、可持续多样性生活的可能性。贫困所具有的地区性和世界性,使得世界上各个国家都或多或少地面临贫困问题。贫困不同程度的存在是精准扶贫的逻辑起点,人权保障与社会公平理论是其最基本的法理来源。针对我国当前精准扶贫存在的缺乏法律制度保障、主体资格法律认定存在问题、行政主导的同时缺乏社会参与等现实困境,提出从加快精准扶贫立法构建、完善主体资格认定标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社会协同作用等方面完善我国精准扶贫法律制度,促使其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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