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司法实践中认定危险作业罪“现实危险”存在证明误区,主要表现为忽视证明、替代证明、反向证明和混淆证明,这表明“现实危险”的刑法内涵和概念属性尚未得到充分认识。分析典型案例可以推导出“现实危险”应具备现实性、紧迫性和严重后果引发性。从证据法的视角看,“现实危险”是个案中存在的案件事实,需要在刑事诉讼中经历“证据材料—证据事实—要件事实”的证明过程。“现实危险”的司法证明应当以真实完备的证据材料为推理起点,遵循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规则要求,借助客观准确的概括进行推论,在庭审中运用对话形式的论证方法呈现证据推理思路并展开控辩论证对话,达成控辩审三方的共同参与和认知交互。

  • 单位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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