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医学鉴定中经常涉及护理方面的鉴定,目前护理期限、护理依赖的鉴定均已有专门技术标准,但护理人数如何评定尚未见明确的规定,在鉴定实践中有时易引发混乱现象,可能侵害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甚至严重影响司法鉴定的公正性与司法权威。从司法鉴定护理的内涵入手,就基础护理与生活护理、不同住院病房以及不同病情的护理需要、非住院期间与康复期间的护理需要,以及护理依赖下的护理需要等情形进行分析,探讨护理人数的鉴定中应以支持一人护理为基本原则,同时在特殊情形下可考虑设置两人护理,在选择护工或者家属护理方面也应加以适当关注。

  • 单位
    南通大学附属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