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技术本身的更新迭代加之社会环境的塑造,现代生命技术的研究对象早已从整体意义上的人转向微观的基因数据和生物样本,这一转变使得作为传统医学伦理首要准则的知情同意原则在适用于个体基因信息保护时的正当性基础地位受到质疑。面对困境,应对知情同意原则的传统模式与实现方式进行灵活的因应性调整。在知情同意的模式选择上,要从“个体的一次性特定同意”走向“共同体的动态概括同意”,建立持续有效的信息披露与动态同意机制。在知情同意的具体适用上,要合理地制定匿名化基因信息的再识别规则,完善特殊主体的知情同意适用规则及特定场域下知情同意的排除规则。对于包括募集利益、专利利益和投资利益等超出知情同意范围的基因利益,要赋予受试者基因利益返还请求权,进行合理的利益分配。上述问题的解决将有效地推进知情同意原则的改良和创新,实现知情同意原则的成功解困,从而推进大数据时代个体基因信息保护与共享的良性互动。